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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全面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指导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学校卫生安全,经商教育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4日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高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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